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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3/07

法務部102年1月22日法律字第10203500950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參照,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89年1月28日前,已依上述辦法第6條但書規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