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2.2.8台內民字第1020094100號函有關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並返還捐贈後,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基於該筆政治獻金之捐贈,因自始未經允受,捐贈行為既已因不願收受而退還,且未支用於選舉或政治活動,尚無構成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情形,應毋庸另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