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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101年12月20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3910號函

無形資產目前實務上多採用以開發或取得成本為基礎之成本法、以市場上相同或類似交易價格為基礎之市場法及以未來預期收入之折現為基礎之收益法等三種方法進行評價。著作權亦屬無形資產之一種,尚無公開管道可取得具參考性之市場價格,故其客觀價值之認定有其難度,相關評價準則尚在發展中,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1月5日智法字第10100091070號函復意旨可參。故為便利申報人進行申報起見,可建議其自行參酌前述評價方法,認定其著作權之價值是否逾新臺幣20萬元,而決定申報與否。如申報人欲申報是類權利,則於「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位內敘明著作名稱、件數、所有人及其認定之價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