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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日期:2016/04/28

法務部102年11月6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函釋

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自包括「死亡」在內,申報人死亡後,其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