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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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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7/01/12

內政部103.1.14台內民字第1020384229號函

一、有關違反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所列法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之處罰以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處罰,分別為本法第29條及第30條所明文,上開法條並未規定捐(受)贈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違法政治獻金得免予裁罰。又查本部102年12月5日函送行政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完備政治獻金管理規範,業建立完善查詢機制,適度放寬政治獻金返還及繳庫期限,使受贈者得以有充裕時間進行查證及返還;另為使裁罰機關得視違法行為之輕重,衡酌裁罰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將本法罰鍰額度由現行「新臺幣20萬元以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新臺幣120萬元以下」;此外,並增列受贈者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辦理繳庫得減輕處罰等規定,如經完成立法,對於維護捐(受)贈者權益,使裁罰符合比例原則,將具正面積極作用。
二、至有關匿名捐贈之限制,查行政院91年12月2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原規定任何人不得為超過新臺幣2千元之匿名捐贈,惟立法院審議時,將其額度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為避免任何人匿名為一定數額政治獻金之捐贈,規避本法之適用,是否調降現行匿名捐贈額度,本部將於日後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本法修正草案時,適時提供意見供審議決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