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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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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4/22

法務部104年4月2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4750號函釋

申報人於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雖同時產生代理申報與解除代理申報義務,但得擇一辦理,如其選擇解除代理申報,並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則該解除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亦即該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尚不致造成申報人短期內須重複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