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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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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3

法務部105年01月13日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390號函釋

旨揭疑義,應視該等人員是否符合前開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要件而定,如認其屬政府機關依法所置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即應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至具體個案系爭人員是否須申報財產,因涉事實認定,仍應視各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與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間締約內容、相關組織編制及人事任用法規定等因素綜合判斷,尚難一概而論。以來函所舉案例而論,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外經營,分別與彰化秀傳紀念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簽訂ROT及BOT委外經營契約,查BOT及ROT分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及第4款「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所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此際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即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雖仍以公立醫院之名義對外提供民眾醫療服務,惟其實際係由民間醫療機構(即彰化秀傳紀念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經營,而該民間醫療機構核與前揭「政府機關」要件不符,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