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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3

法務部95年11月24日法政決字第0950044635號函釋

1.所稱之「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4項作為認定標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11月29日(74)局貳字第36055號函足稽。
2.又所謂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16條所定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等預算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