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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94年11月3日法政字第0941117771號函釋

1.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條例第27條固規定,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3號解釋,該局為執行法定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屬「國家機關」,準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該局應申報之人員僅限首長,而不及一級主管。
2.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分局倘無獨立預算或人員編制者,係屬該局之內部單位,而非機關,各分局首長自無庸申報財產。另該局及所屬分局辦理主計或採購人員,如為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及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規定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