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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1

法務部98年10月14日法政決字第0981111584號函釋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係由省府、縣府各補助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另向民間籌募1千萬元,澎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係由澎湖縣政府出資等情,既有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及該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稽,則該文化基金會及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即屬「私法人」無疑,代表該府出任前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之單位主管,不論職等高低,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且無本法第7條財產強制信託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