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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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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6/29

內政部105.5.19台內民字第1050417808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第3目有關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記載「支出部分」,包括租用宣傳車輛支出之規定,依貴秘書長前揭函敘明該法立法之初,是項規定於91年7月11日、12月9日行政院審議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本部說明情形,以及立法結果、文義解釋觀之,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括購買宣傳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