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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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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6/29

內政部105.6.3台內民字第1050419429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第14條第2項有關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之規定,經查本法立法之初,是項規定係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增訂,應係為使一定金額以上捐贈來源之身分資料有資可稽,俾受監督與檢驗,爰予明文。經參酌大院前揭函所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23日函:「無摺存款屬銀行存款業務之一部分,爰無『金融機構辦理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之適用」之意旨,並依上開規定之規範意旨、結果及文義解釋以觀,有關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金錢政治獻金,應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之方式,並不包括「無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