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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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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7/07/31

內政部106.6.7台內民字第1060420222號函

一、查依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經查其立法理由係基於捐贈政治獻金行為,係屬政治參與範疇,爰對收受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之捐贈予以限制。至所謂「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係指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且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參照上開立法意旨,有關捐贈者是否屬於本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所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應以捐贈時是否符合上開兩項選舉罷免法規定為判斷準據。
二、另所詢未滿20歲之捐贈者以其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甚或已接獲選舉投票通知單,而為捐贈行為,應如何評價1節,因事涉違反上開規定之裁罰,又大院為本法第33條所定行政罰之裁罰機關,自得衡酌個案事實據以核處;有關大院對個別裁罰案件之處理,本部自當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