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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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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8/01/24

內政部106.11.29台內民字第1060084342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次查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經費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依上開規定,政治團體收受贊助之會費,如確屬該團體之會員所為給付,並依人民團體法及其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係為會費之一種,非屬政治獻金。至會員指定用途之捐款,其性質究屬會費或政治獻金,則應參照上開規定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