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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15

法務部102年12月12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函釋

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是否允當?及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依據何在?部分: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申報財產,於96年3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迄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至同年12月間迭生爭議,案經本部函詢及電詢大院、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會意見,另於97年12月24日邀集 大院、行政院、考試院、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衛生福利部)等機關研商並獲致共識:「就上開規定所謂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排除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未曾出資或捐助,或由私法人董事會自行選任之情形;至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攸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本部並於97年12月25日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 大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及行政院各部會與各縣市政府參辦,此另有行政院98年1月20日院臺專字第0980000419號函可稽。是本部尊重文化部認定,公視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