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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0

法務部103年3月17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7220號函釋
【依據法務部104年08月 28日法廉字第10405012230號函釋(註),本函釋停止適用】

○○○係衛福部顧問,並為該部選聘擔任藥害救濟基金會董事,其代表該部擔任該基金會董事甚明,並有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5月16日簽呈及請辦單可證,尚不得自行認為其非代表政府機關,不具政府代表性,而得免除財產申報義務,另該部引本部97年12月25日法政決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同意○員毋庸申報財產,容屬誤會,應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