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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5

法務部103年10月30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9010號函釋

代理應申報財產之職務,自代理滿3個月後具代理申報義務。如於前揭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是申報人既僅須辦理代理申報,毋庸辦理就(到)職申報,則基於代理申報期間僅3個月,申報人無論選擇該期間內何日作為申報日,應均可達本法要求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並接受外界檢驗之立法目的,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