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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5

法務部99年3月5日法政字第0999004506號書函函釋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於接任新職務後暫兼原職務一職,並非屬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而須為卸職申報,因此,該公職人員毋庸再為兼任職務作財產申報,僅須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但若所兼任該職之期間逾越該法所指定期申報之期間,自仍應依該法定期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