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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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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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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日期:
2018/07/26
法務部廉政署101年12月18日廉財字第1010502682號函釋
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