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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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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8/07/31

一、本法第13條第2項所稱「法定程序」所指為何?立法委員助理受立法委員交辦推薦優秀人員擔任機關職務或受立法委員交辦其他轉達民眾陳情、請願事項,是否屬本法第13條之請託關說?
(一)本法第13條第2項所稱法定程序,係指依行政程序法、遊說法、請願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陳情、申請、陳述意見、遊說、請願、救濟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二)民意代表如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尚非本法第13條之請託關說規範範疇。
(三)按本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次按本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是以如該受推薦人員並非立法委員之關係人,且相關推薦對立法委員或該助理並無對價關係,並非圖其助理本人、民意代表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尚非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之禁止範疇。
二、立法委員助理因轉達民眾陳情、請願事項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後,該選民事後提供立法委員政治獻金,是否應受本法第13條請託關說禁止之規範?
立法委員助理因轉達民眾陳情、請願事項向行政機關表 達意見時,如在主觀上並無以此手段換取事後選民提供 立法委員政治獻金之意圖,客觀上係單純為選民服務行為,且與該選民事後提供政治獻金之財產上利益亦無因果關連性,則與本法第13條規定有間。
三、立法院助理工會發函立法院提出國會助理加薪之訴求、立法委員與其他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土地,該立法委員助理向行政機關提出該區域整體土地開發之建議,是否違反本法第13條請託關說禁止?
倘依行政程序法、遊說法、請願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陳情、申請、陳述意見、遊說、請願、救濟等表達意見之行為,尚非本法第13條之請託關說規範範疇。復按本法第5條所稱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依立法原意,限於「具體、私人」之財產上利益 或非財產上利益,如其行為明顯涉及抽象公共政策之決定,縱然因該政策有使本人或關係人間接獲得利益之可能,因屬「公共利益」範疇,尚非本法所稱之利益衝突,例如財政部長討論減免納稅政策,縱因整體政策決定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得減稅利益,尚非本法所稱之利益衝突;然若個案内容非屬整體公共利益,而係涉及具體賦予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利益,自應有本法之適用;具體個案中應視其動機、手段、所涉個人利益比重等因素分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