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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103年7月14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23670號函釋

隨著不動產交易型態之變化,現今地上權已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似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惟其是否比照「保險」專設財產欄位,抑或增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提醒申報人申報,事涉法規修正,考量本法刻正研議修法中,爰本件擬待修法完成後,於配合修正填表說明時,併同納入考量。至填表說明修正前,因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地上權應申報及其申報欄位,仍請申報人填載於申報表「備註欄」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