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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8年5月11日法政字第0981103792號函釋

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於羈押期間既未執行職務,自毋庸辦理財產申報。嗣後如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考量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就(到)職」性質較為類似,應得比照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