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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01

法務部廉政署103年1月21日廉財字第10300303530號函釋

如申報義務人因病住院等情事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而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可能,且係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故無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