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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8/10/01

內政部107年8月22日台內民字第1070438754號函

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爰於該款予以限制,至於契約期滿,則不在限制之列。次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1款有關保固期之起算日規定略以,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又查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1款有關保固期之規定,係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之日起,由廠商保固一定年限,合先敘明。
二、旨揭所詢事項,經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參酌上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與政府機關(構)巨額採購契約之保固期間,除因部分驗收而提前於履約期間起算外,係自完成履約經驗收符合規定之日起算之,並不包含於該巨額採購之履約期間內,又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立法意旨已敘明契約期滿者不在限制之列,並以保固期內發生之瑕疵,廠商應免費無條件改正,亦為前揭契約範本所明文,應不致產生該款立法所規範廠商利用政治獻金而影響政府決策之情事,基此,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有關「履約期間」之規定,並未包含契約期滿後之保固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