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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令函釋彙整2018/03/19
2.機關函釋--★2018/01/11
3.有關貴處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第 4款「經理人」於實務認定疑義乙案2017/09/13
4.法務部函復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會會議之問題摘要及回應2018/07/31
5.機關函釋及判決2017/11/01
6.擬參選人逾政治獻金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及第21條第3項前段所定期間,於政治獻金專戶尚未廢止前或廢止後尚未辦理結清銷戶前,對於他人自行匯款入專戶之法律適用疑義案。2018/12/04
7.有關有限責任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否捐贈政治獻金案。2018/10/01
8.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履約期間」不包含原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期滿後之保固期間。2018/10/01
9.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2018/08/23
10.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若新職務具強制信託義務,仍應辦理信託申報。2018/08/23
11.有關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2018/08/23
12.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2018/08/23
13.與配偶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信託財產得辦理塗銷。2018/08/23
14.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2018/08/23
15.申報人若具信託身分,於就(到)職、代理或兼任申報期間卸(離)職,為避免造成申報人不必要之金錢負擔,無庸辦理信託財產申報。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