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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81.
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4
182.
政治獻金之捐贈可否撤銷?
2016/06/14
183.
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之業務內容,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故不須申報財產,但職務特殊者仍得依同項第13款規定申報
2016/06/14
184.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
2016/06/14
185.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秘書應依法申報財產
2016/06/14
186.
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4
187.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
2016/06/14
188.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
2016/06/13
189.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司法警察主管人員適用疑義
2016/06/13
190.
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2016/06/13
191.
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
2016/06/13
192.
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2016/06/13
193.
因法官晉敘生效日有溯及既往之情形,爰於申報期間如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受理申報機關及申報表移轉之標準
2016/06/13
194.
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3
195.
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公立醫院(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委託民間醫療機構或其他公立醫院(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經營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原則上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
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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