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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31.
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
2018/08/01
32.
申報義務人如於就(到)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應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2018/07/31
33.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停職期間毋庸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嗣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及強制信託申報。
2018/07/31
34.
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2018/07/31
35.
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
2018/07/31
36.
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2018/07/31
37.
公職人員被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兼主任委員,其公業之財產仍應列入申報。
2018/07/31
38.
政治獻金專戶無須申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2018/07/31
39.
以公職人員登記成立獨資、合夥商號名義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2018/07/31
40.
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其申報方式及資料查詢之疑義。
2018/07/31
41.
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申報人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
2018/07/31
4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前,因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地上權應申報及其申報欄位,仍請申報人填載於申報表「備註欄」為宜。
2018/07/31
43.
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
2018/07/31
44.
信用卡「應付帳款」毋庸申報於「債務」欄;信用卡刷卡「現金回饋」毋庸申報於「債權」欄。
2018/07/31
45.
以保險存單質借之債務,仍具有債務之性質,自應申報。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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