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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令函釋彙整2018/03/19
2.機關函釋--★2018/01/11
3.有關貴處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第 4款「經理人」於實務認定疑義乙案2017/09/13
4.法務部函復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會會議之問題摘要及回應2018/07/31
5.機關函釋及判決2017/11/01
6.擬參選人逾政治獻金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及第21條第3項前段所定期間,於政治獻金專戶尚未廢止前或廢止後尚未辦理結清銷戶前,對於他人自行匯款入專戶之法律適用疑義案。2018/12/04
7.有關有限責任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否捐贈政治獻金案。2018/10/01
8.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履約期間」不包含原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期滿後之保固期間。2018/10/01
9.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2018/08/23
10.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若新職務具強制信託義務,仍應辦理信託申報。2018/08/23
11.有關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2018/08/23
12.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2018/08/23
13.與配偶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信託財產得辦理塗銷。2018/08/23
14.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2018/08/23
15.申報人若具信託身分,於就(到)職、代理或兼任申報期間卸(離)職,為避免造成申報人不必要之金錢負擔,無庸辦理信託財產申報。2018/08/23
16.公職人員喪失信託身分,仍有其他非信託但應申報之職務,則自信託身分卸(離)職起,可免予信託。2018/08/01
17.外交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申報財產。2018/08/01
18.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2018/08/01
19.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2018/08/01
20.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2018/08/01
21.申報義務人因病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2018/08/01
22.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2018/08/01
23.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未滿申報期限(3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應俟其返國敘職後,於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2018/08/01
24.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2018/08/01
25.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在監執行,致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尚非得解免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2018/08/01
26.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2018/08/01
27.申報義務人如於就(到)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應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2018/07/31
28.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停職期間毋庸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嗣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及強制信託申報。2018/07/31
29.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2018/07/31
30.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2018/07/31
31.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2018/07/31
32.公職人員被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兼主任委員,其公業之財產仍應列入申報。2018/07/31
33.政治獻金專戶無須申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2018/07/31
34.以公職人員登記成立獨資、合夥商號名義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仍應辦理財產申報。2018/07/31
35.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其申報方式及資料查詢之疑義。2018/07/31
36.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申報人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2018/07/31
37.「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前,因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地上權應申報及其申報欄位,仍請申報人填載於申報表「備註欄」為宜。2018/07/31
38.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2018/07/31
39.信用卡「應付帳款」毋庸申報於「債務」欄;信用卡刷卡「現金回饋」毋庸申報於「債權」欄。2018/07/31
40.以保險存單質借之債務,仍具有債務之性質,自應申報。2018/07/31
41.債務雖為消極財產,仍應辦理財產申報。2018/07/31
42.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列為「債權」類財產項目。2018/07/31
43.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 (如醫療險),不屬「持續繳款,一次領回」性質之財產,毋庸申報。2018/07/30
44.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屬社會保險之範疇,毋庸申報。2018/07/30
45.儲蓄型壽險指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2018/07/30
46.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2018/07/30
47.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2018/07/30
48.有關著作權之申報請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1月5日智法字第10100091070號函作為著作權之評價參考。2018/07/30
49.股東將其拋棄股份或出資額之意思表示送達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或出資額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2018/07/30
50.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仍應辦理財產申報。2018/07/30
51.人民幣應申報於「現金」欄2018/07/30
52.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即可。2018/07/30
53.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2018/07/30
54.公職人員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時,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與「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該2份申報表之申報(基準)日無庸相同。2018/07/30
55.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2018/07/30
56.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2018/07/30
57.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2018/07/26
58.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2018/07/26
59.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2018/07/26
60.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2018/07/24
61.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2018/07/24
62.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2018/07/24
63.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產申報疑義。2018/07/05
64.已定期申報之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屆至後始卸(離)職或解除代理,仍應另為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2018/07/05
65.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2018/07/05
66.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2018/07/05
67.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2018/07/05
68.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2018/07/05
69.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之職務,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2018/07/05
70.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2018/07/05
71.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政務人員,本屆任期屆滿相互轉任,地方公職人員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監察院,僅須辦理當年定期申報,且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至申報期間,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轉任具強制信託義務者,3個月內完成信託申報;轉任具有變動申報義務,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2018/07/05
72.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2018/07/04
73.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2018/07/04
74.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2018/07/04
75.有關臺北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2018/07/04
76.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2018/07/04
77.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2018/07/04
78.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2018/07/04
79.「公產管理」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業務具有裁量權者;「採購」主管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單位主管。2018/04/10
80.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如非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則毋庸申報財產2018/04/10
8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主管人員, 其屬負責公路監理裁罰及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相關業務者,應申報財產;其屬負責船舶、纜車、捷運及輕軌業務之督導、綜合性業務及重大案之研擬者,非屬公路監理業務範圍,毋庸申報財產2018/04/10
82.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2018/04/10
8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司法警察之主管人員,係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而言2018/04/10
8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2018/04/10
85.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2018/04/10
86.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保存於監察院之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暫不移轉各政風機構2018/04/10
87.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係指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之,從事研究工作之優遇司法官2018/04/10
88.法官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2018/04/10
89.「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2018/04/10
90.有關捐贈者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者如再查證是否違反同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時,捐贈返還期間如何計算疑義案。2018/03/27
9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2018/03/23
92.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2018/03/22
93.清算完結時,監察人仍須執行其審查清算人所造具簿冊之職務,其身分並不因公司解散登記即喪失,如逕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2018/03/22
94.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2018/03/22
95.出任清算中公司之清算人及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2
96.代表經濟部出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董事是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事涉事實認定自應由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監事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並參照法務部歷來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方屬妥適2018/03/22
97.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職權認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立場通知監察院,當予尊重。2018/03/21
98.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屬「私法人」,所任董事、監察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2018/03/21
99.行政院新聞局依法務部函釋及捐助章程認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須申報財產之董監事,係該局指派擔任董監事之公職人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須申報財產之董監事,僅限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2018/03/21
100.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毋須申報財產2018/03/20
101.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董事○○○應申報財產2018/03/20
102.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0
103.「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0
104.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2018/03/20
105.教育部本於職權認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本身對其董事之產生有最終人事權,並依法務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等3函釋意旨,認該等董事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0
106.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謂之「兼任」2018/03/20
107.「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5
108.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2018/03/15
109.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2018/03/15
110.高雄市政府雖對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2018/03/15
111.由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並每年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其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係由政府所主導而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者,縱非具公務員身分,仍應依法申報財產2018/03/15
112.有關應申報財產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範圍2018/03/15
113.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2018/03/15
114.經濟部推薦至其他主管機關所監督私法人擔任董監事之情形,自應由該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之機關(構)負通報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之責2018/03/15
115.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2018/03/15
116.由政府機關或其相關機構直接投資公司,並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如以財產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以其名義參與投資者,則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範圍2018/03/14
117.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4
118.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4
119.獨立董事、勞工董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2018/03/14
120.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2
121.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2018/03/12
122.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2018/03/12
123.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若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財團法人本無資本或營利之性質,而與公營事業機構迥然有別,爰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均非屬「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之適用範圍,無庸辦理財產信託2018/03/12
12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公股」之範圍尚無與其他法令等同之必要2018/03/12
125.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2018/03/12
126.關於政治獻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是否包括受理申報機關得向「捐贈者」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疑義。2018/01/24
127.政黨如已依法開立專戶,為支持所屬被罷免之民選公職人員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本法規定。2018/01/24
128.政治團體收受會員指定用途之捐款或贊助之會費,是否屬於政治獻金。2018/01/24
129.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之適用疑義2017/10/05
130.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2017/09/25
131.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未具有選舉權人適用疑義案。2017/07/31
132.關於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定案件,嗣後如適用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規定時,裁處權時效期間會否因行政機關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異疑義乙案2017/06/28
133.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2017/04/24
134.「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2017/04/24
135.有關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政治獻金之捐贈得適用民法撤銷規定部分,以及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7206號函停止適用。2017/04/06
136.教育部指派任職於科技部之公職人員B擔任教育部出資捐助之A基金會董事,如教育部指派B係基於B個人專業知能,其應非本法所定申報義務人;反之,如係依法須徵詢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科技部意見所為指派,則B因屬行政機關意志之延伸,應認其職權行使有代表政府利益性質,而須依法辦理財產申報。2017/03/17
137.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部分董事,係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推動更生人就業服務,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2017/03/03
138.以人民團體以外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視個案事實及是否涉有規避本法規定之意圖等綜合判斷後,再據以認定有無違反規定。2017/01/12
139.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有無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疑義案。2017/01/12
140.有關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因具名與否致生裁罰不一情形疑義案。2017/01/12
141.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如何認定?2016/12/23
142.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可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2016/12/23
143.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有關捐贈金額之限制,以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分別列舉,如為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得否為政治獻金之捐贈?2016/12/23
144.擬參選人以自有資金支付競選經費,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相關申報方式及列舉規定應如何?2016/12/23
145.收受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政治獻金,應否記載於收支帳簿。2016/12/23
146.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所收受之花圈、花籃、盆景、彩球、喜幛等,是否屬政治獻金及應否記載。2016/12/23
147.內政部對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詢問民眾或團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是否適用遊說法疑義乙案2016/12/01
148.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如申報人表示因在監服刑難以配合陳述意見,其相關處理疑義2016/10/27
149.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未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之裁處案件,於適用行政罰法第25條時,對發生認定違法行為數之疑義。2016/10/24
150.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疑義乙案。2016/10/24
151.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之適用疑義。2016/10/13
152.有關澎湖縣政府辦理「馬公第三漁港綜合旅館區興建營運移轉案」,該縣議會副議長家族經營之營利事業如為該BOT案之共同承攬廠商或分包廠商,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2016/08/23
153.經濟補助行為、出席費之給付尚難謂屬本法第9條之交易行為。2016/08/23
154.本法第9條所稱「交易行為」,係指如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行為,例如有償之委任、公開招標委託經營亦屬之。2016/08/23
155.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括購買宣傳車輛。2016/06/29
156.有關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金錢政治獻金,應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之方式,並不包括無摺存款。2016/06/29
157.擬參選人以賸餘之政治獻金租用車輛供公務使用,其租車數量及租金金額有無符合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案。2016/06/29
158.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2016/06/20
159.有關港勤公司之副總經理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2016/06/16
160.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2016/06/16
161.有關南投縣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是否須申報財產疑義2016/06/16
162.有關農產品運銷公司總經理應否依法申報財產疑義2016/06/16
163.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組織轉型為事業部制,調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認定2016/06/16
164.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2016/06/16
165.有關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2016/06/16
166.有關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2016/06/16
167.有關自來水各區工程處之處長、副處長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應申報財產2016/06/16
168.有關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始有職等限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無職等限制,均應申報財產並辦理財產強制信託2016/06/16
169.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2016/06/16
170.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2016/06/16
17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2016/06/16
172.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5
173.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4
174.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4
175.政治獻金之捐贈可否撤銷?2016/06/14
176.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之業務內容,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故不須申報財產,但職務特殊者仍得依同項第13款規定申報2016/06/14
177.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2016/06/14
178.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秘書應依法申報財產2016/06/14
179.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4
180.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2016/06/14
181.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2016/06/13
182.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司法警察主管人員適用疑義2016/06/13
183.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2016/06/13
184.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2016/06/13
185.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2016/06/13
186.因法官晉敘生效日有溯及既往之情形,爰於申報期間如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受理申報機關及申報表移轉之標準2016/06/13
187.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3
188.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公立醫院(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委託民間醫療機構或其他公立醫院(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經營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原則上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2016/06/13
189.有關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2016/06/13
190.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1.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2.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兼任主管之醫師,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193.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人員應申報財產範圍2016/06/08
194.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位制人員,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195.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8
196.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2016/06/08
197.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及同條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均包含副主管人員2016/06/08
198.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所稱「主管」,不含副主管、任務編組之主管2016/06/08
199.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幕僚長,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惟副幕僚長則未包括在內2016/06/07
200.有關主管或副主管未領主管加給,或任該職係代理者,是否毋庸申報財產之疑義2016/06/07
201.有關澎湖縣政府所屬水產種苗繁殖場、縣立體育場及各鄉市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副首長,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3
202.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首長,及負責特定業務之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之疑義2016/06/03
203.有關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如符合「機關」之定義,則其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該總務組組長及會計員如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亦應依法申報財產2016/06/03
204.有關公職人員配偶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田水利會會員之疑義2016/05/03
205.有關今(97)年新到任之公職人員就(到)職申報及翌年實質審核財產之疑義2016/04/29
206.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財團法人之營利事業,得否捐贈政治獻金。2016/04/28
207.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2016/04/28
208.法務部函釋違反財申法與刑事法律如何認定其為一行為及適用疑義2016/04/28
209.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2016/04/28
210.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刊登公報及上網公告範圍內容與期限疑義2016/04/28
211.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政風機構)2016/04/28
212.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是否適用修正後之銷毀規定疑義。2016/04/28
213.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銷毀作業規範疑義。2016/04/28
214.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疑義。2016/04/28
215.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檔案管理,及銷毀作業適用檔案管理法規疑義。2016/04/28
216.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規定疑義2016/04/28
217.內政部93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解釋之說明二(二)停止適用。2016/04/26
218.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2016/04/26
219.有關擬參選人基於正常社交禮俗,以政治獻金做為致贈民眾婚喪禮金費用用途疑義案。2016/04/26
220.有關所詢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得否以政治獻金做為致贈民眾婚喪禮金費用用途疑義案。2016/04/26
221.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母法未授權得以電子載具攜出。2016/04/26
222.有關在大陸地區取得之支出憑證或其他支出證明,不宜報列政治獻金支出。2016/04/26
223.個別得標廠商於共同供應契約履約期間屆滿前,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2016/04/26
224.政治獻金捐贈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誤以捐贈者本人以外名義捐贈之疑義。2016/04/26
225.因從事選舉或政治活動,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所生之罰鍰,不得以政治獻金支付。2016/04/26
226.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保險項目之更正申報作業2016/04/25
227.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2016/04/25
228.有關法務部函釋國、公營事業或政府資本合計超過20%以上之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事業,依相關規定及立法院決議所設置代表政府股份之勞工董事,是否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對象之疑義2016/04/22
229.有關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時,如何履行申報義務之疑義2016/04/22
230.有關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身分時,究應辦理何種申報之疑義2016/04/22
231.有關法務部函釋排除「與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零股(未達1,000股)股票」,無須辦理強制信託規定之疑義2016/04/22
232.有關法務部函釋指派機關自行認定申報人非政府或公股代表是否得免除申報義務之疑義2016/04/22
233.法務部函釋有關保險申報不實金額之計算方式2016/04/14
234.法務部函釋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2016/04/14
235.法務部函釋信用卡應付帳款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疑義2016/04/13
236.擬參選人當次選舉未當選,為準備及規劃參加日後之公職人員選舉,其設置服務處、聘用服務人員及支用公共關係費用等,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之規定。2016/04/07
237.有關擬參選人之賸餘政治獻金,得留供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費用支出之認定案。2016/04/07
238.法務部函釋法官法施行後財申管轄權疑義2016/04/06
239.法務部就有關申報義務人同時涉有違反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或同時涉有違反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函釋。2016/04/02
240.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得向「個人」查詢,是否包括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疑義乙案2016/04/02
241.法務部函釋擬參選人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疑義2016/04/02
242.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裁處權時效起算日乙案2016/04/02
243.有關教育部推薦之林○○等6名專家學者擔任「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下稱獎基會)」董事及監察人,是否可免除申報財產疑義2016/03/28
244.申報人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疑義2016/03/28
245.臺南市議會函詢新任議員於當選前所從事工作與擔任職務,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有相關業務往來,當選後仍兼任該項工作與職務,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疑義乙案。2016/03/16
246.有關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2016/03/16
247.有關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未自行迴避之主觀故意判斷參考基準乙案。2016/03/09
248.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亦應按本法相關規定報備。2016/03/09
249.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於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案件,是否受本法第9條之限制乙案。2016/03/09
250.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契約,有無民法第72 條所定背於公序良俗抑或有同法第246條第 1項法律上給付不能情事乙案。2016/03/09
251.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開市場向不特定第三人購買公司法人股東之股票及所發行之債券,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2016/03/09
252.校長聘任具有親屬關係之教師擔任導師或輔導教師職務,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疑義乙案。2016/03/09
25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購國有土地等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限制乙案。2016/03/09
25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購、申租、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 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2016/03/09
255.立委、監委及監督國產業務之行政院、財政部等機關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國有財產署之申請承租(購)、委託經營案件倘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其契約有無民法第71條之適用及本法第15條裁處權時效計算乙案。2016/03/09
256.校長聘任具有親屬關係之教師擔任導師或輔導教師職務,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疑義乙案。2016/03/09
257.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購國有土地等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限制乙案。2016/03/09
258.前任鎮長為現任鎮長之關係人,其關係人處理涉訟輔助事項,將因之使關係人獲致利益(涉訟補助費)而非本法所許。2016/03/09
259.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及第6條適用疑義之函釋案2016/03/07
260.有關監察院為辦理財產申報查核需要,請求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資料處理中心提供相關資訊介接事宜2016/03/07
261.有關農委會函復公職人員配偶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會水利會會員之疑義2016/03/07
262.有關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不動產信託,致影響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計算基礎之疑義2016/03/07
263.法務部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之契約效力疑義函釋案2016/03/01
264.匿名捐贈,係指捐贈者未具名或未明確書寫相關身分資料,致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之捐贈。2016/03/01
265.導師、兼代課教師之聘用屬人事措施,校長仍應迴避聘任其配偶,方符規定。2016/02/26
266.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解釋令函2016/02/26
267.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政府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所屬(或投資達一定比例)之公營事業在内。2016/02/24
268.政治獻金法第14條第1項「捐贈不符規定應辦理繳庫」之範圍。2016/02/24
269.教師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之合格教師,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校長聘任之程序應否自行迴避?2016/02/23
270.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2016/02/23
271.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範圍適用疑義2016/02/23
27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於民法第971條有關姻親關係消滅時適用之疑義?2016/02/23
273.有關民眾查閱、個案查核及申報人陳述意見之疑義2016/02/23
274.有關配偶於定期申報前死亡應否辦理變動申報之疑義2016/02/23
275.有關前後年度財產查核是否包含財產減少適用之疑義2016/02/23
276.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是否應依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處罰捐贈者。2016/02/23
277.有關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通知指示時點之疑義2016/02/22
278.有關公職人員財產新增信託申報之疑義2016/02/22
279.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比對之疑義2016/02/22
280.有關通知補正適用之疑義2016/02/22
281.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適用之疑義2016/02/22
282.有關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關係人至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任職,是否屬同法第4條所稱非財產上利益之疑義?2016/02/19
283.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1條適用疑義?2016/02/19
28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及利益範圍2016/02/19
285.臺灣菸酒公司員工購買菸酒疑義2016/02/19
286.南澳鄉代會主席之關係人開設公司與鄉立托兒所為交易行為有無違反利益衝突函釋2016/02/19
287.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2016/02/19
288.政府採購法第15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競合適用疑義?2016/02/19
289.有關金管會主任委員將其財產信託及員工薪資轉帳業務交付財務部所屬國營銀行辦理,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2016/02/19
290.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款所稱「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及第2款「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適用疑義?2016/02/19
29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欖等交易行為」該條禁止之意涵?2016/02/19
292.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之釋示2016/02/19
293.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受其監督機關之疑義2016/02/19
294.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之係新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2016/02/19
295.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2016/02/19
29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變動申報之疑義2016/02/19
297.有關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期間,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通知適用疑義函釋2016/02/18
298.有關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期間,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通知之適用疑義函釋2016/02/18
299.有關於新法申報期間內卸除原職,再任亦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之財產申報方式2016/02/18
300.有關公職人員強制信託標的疑義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