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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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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81.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2016/06/13
182.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司法警察主管人員適用疑義2016/06/13
183.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2016/06/13
184.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2016/06/13
185.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2016/06/13
186.因法官晉敘生效日有溯及既往之情形,爰於申報期間如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受理申報機關及申報表移轉之標準2016/06/13
187.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3
188.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公立醫院(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委託民間醫療機構或其他公立醫院(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經營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原則上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2016/06/13
189.有關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2016/06/13
190.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1.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2.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兼任主管之醫師,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193.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人員應申報財產範圍2016/06/08
194.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位制人員,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195.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