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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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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91.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1/08/1510105015060
92.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保存於監察院之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暫不移轉各政風機構法務部101/07/2410105014460
93.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7/0210105013070
94.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1/03/301010500625
95.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法務部101/02/011010500296
96.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0/08/101000500165
97.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司法警察之主管人員,係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而言法務部100/04/221001103563
98.有關民眾查閱、個案查核及申報人陳述意見之疑義法務部100/04/131001103243
99.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0/04/081001103064
100.清算完結時,監察人仍須執行其審查清算人所造具簿冊之職務,其身分並不因公司解散登記即喪失,如逕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法務部100/03/241000005716
101.有關配偶於定期申報前死亡應否辦理變動申報之疑義法務部100/03/181000006242
102.有關前後年度財產查核是否包含財產減少適用之疑義法務部100/02/251000003665
103.經濟部推薦至其他主管機關所監督私法人擔任董監事之情形,自應由該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之機關(構)負通報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之責法務部政風司100/02/221001101724
104.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法務部100/02/141001101003
105.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法務部100/02/14099111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