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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報人申報財產流程

  • 點閱:6966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3/09/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報人申報財產流程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報人申報財產流程圖說明:
1.申報人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下載空白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請依申報人身分下載不同之申報表);或直接由監察院網站下載軟體申報。
2.申報期間:就(到)職申報為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定期申報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卸(離)職申報期間為卸(離)職之日起2個月。就(到)職及定期申報可以選定上開期間其中任一日為申報日,卸(離)職之申報日為卸(離)職當日。
3.填寫基本資料請依戶籍謄本或身分證逐一填寫,未滿20歲為未成年;已滿20歲之子女,其所有之財產不必申報,如外籍人士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請填寫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4.填寫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資料)時,請至稅捐處或國稅局索取財產總歸戶或財產總所得資料,以供參考,實際財產仍應依各財產於申報日之狀況填寫。土地及建物請依所有權狀填寫,土地及建物面積不論大小,皆應申報,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取得價額。
5.填寫汽車、船舶及航空器資料時,汽車請依車執照所載資料擇一填寫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只要實際登記之車主是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即應申報。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取得價額。
6.填寫現金及存款資料時,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個別所有之現金及存款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即應逐筆申報,請將存摺攜至金融機構登錄,並將申報日之餘額申報於申報表,應特別注意定期存款、優惠存款及信託資金,亦應申報。
7.填寫珠寶、古董、字畫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資料時,每項(件)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超過新臺幣20萬元,即應申報,包括著作權、黃金條塊、結構型商品等皆應申報。至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不論金額多寡亦應申報,請於保險欄逐一填寫要保人、保險公司及保險契約名稱。
8.填寫債權及債務資料時,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債權或債務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即應申報,請至金融機構詢問債務之餘額,將申報日之餘額申報於申報表,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金融機構已將債務轉讓於資產管理公司者,仍應翔實申報。
9.最後,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項目如無法於前開各欄填寫或歸類,或對於所申報之財產另須詳細說明者,皆可在本欄說明。
10.申報前請再次檢查確認應申報之財產是否皆依法申報、每一欄位是否已填妥,如有增、刪、塗改應蓋章,並於最後一頁「申報人」處簽名或蓋章,親送或郵寄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收即可,申報後如發現有漏報或錯誤者,可隨時申請更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