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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長官機要人員考績迴避Q&A

  • 點閱:509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8/12/18

機關長官機要人員考績迴避Q&A

Q:機關長官對機要人員之考績,應否迴避?如何迴避?

A:
一、機關長官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考績,不論初評擬或覆核階段,均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考績評擬及核定事宜。
二、考績覆核階段,機關長官就考績委員會已決議之機關人員考績造冊為覆核時,可採取以下二方式:
(1)請人事單位協助將機要人員部分另行造冊,由職務代理人核定。
(2)機關長官簽名或核章時,於其旁書寫「就案內○○○、○○○等○員機要人員,本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就業經迴避之相關機要人員為覆核(例如於機關長官簽名旁蓋章並敘明:「○○○、○○○等○員機要人員,本人依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