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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問答

遊說法常用問答

  • 點閱:38187
  • 資料來源:法務部
  • 日期:2009/11/25

遊說法在96年8月8日經 總統公布,並定於97年8月8日施行,遊說行為將經由登記、財務申報及資訊揭露,達到過程及資訊公開、透明的目的,以落實陽光政治。

1.為什麼要制定遊說法?
2.什麼是遊說?
3.遊說得以何種方式進行?
4.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是指什麼行為?
5.被遊說者可不可以指派人員接受遊說?
6.受理遊說登記的機關為何?
7.遊說和你我有關嗎?
8.遊說者的定義?
9.誰是遊說法所規範的被遊說者?
10.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的人員是指那些?
11.哪些事項可以遊說?
12.哪些行為不適用遊說法?
 


 

1、為什麼要制定遊說法?
答:遊說法的立法目的在使合法的遊說攤在陽光下,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以發揮正面的政策參與功能,並確保民主政治的參與。

2、什麼是遊說?
答: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

3、遊說得以何種方式進行?
答:口頭或書面方式。

4、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是指什麼行為?
答: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的行為,至於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則不是上述的行為。

5、被遊說者可不可以指派人員接受遊說?
答:可以。

6、受理遊說登記的機關為何?
答:被遊說者所屬機關。

7、遊說和你我有關嗎?
答:遊說本質上是屬人民意見表達的行為,在多元開放的社會中,個人或團體都可以藉由遊說表達其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意見,不過,在遊說法制定後,遊說行為就必須依規定申請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財務收支。

8、遊說者的定義?
答:(一)自行遊說:與遊說事項有關的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的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的團體。
        (二)受委託遊說: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的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的營利法人,並經內政部備案者。

9、誰是遊說法所規範的被遊說者?
答:(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包括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 (市)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的人員。

10、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的人員是指那些?
答:(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的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的人員。

11、哪些事項可以遊說?
答:遊說的事項限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也就是以政治性或決策性事項為範圍。在這個概念下,屬於個案處分性質的事項,則不在上述範圍內。

12、哪些行為不適用遊說法?
答:(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的行為。
        (三)人民或團體依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的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