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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公務人員任用法(摘錄)

  • 點閱:1314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24

中華民國38 年1 月1 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43 年1 月9 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 51 年9 月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 57 年12 月1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6、8、9 條條文;並刪除第22 條條文,其餘依次遞次
中華民國 69 年12 月3 日總統令公布第6、7 條條文;並增訂第1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5 年4 月21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0 條
中華民國 79 年12 月28 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434 號令修正公布第13、17 條;並增訂第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1 月18 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254 號令修正公布第13、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1 月28 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643 號令修正公布第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85 年11 月14 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67540 號令修正公布第6、10、12、13、16~18、22、24、25、28、33、36~38 條條文;並增訂第26-1、2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1 月29 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7050 號令修正公布第4、6、9~11、13、17、18、18-1、20、22、26-1、28、32、33、35、40條條文;刪除第19 條條文;並增訂第11-1、3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11 月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3 月2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18、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1 月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5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6、7、10、12、13、17、18、20、26-1、28、30 條條文;並增訂第13-1、2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69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40 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89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刪除第 29 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