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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解析:○○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其與○○○君之債務1筆600萬元、溢報於○○銀行房貸1筆70萬元,合計670萬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誤認債務係向銀行借貸方為債務,所以沒有填報私人借貸金額,至於與○○銀行房貸,係由女兒協助處理,因未及時提供資訊而導致溢報云云。經查,申報人稱其誤認向銀行借貸者方為債務,此與一般社會通念相距甚遠,且申報人年已六十餘,並擔任鄉民代表數屆,具備一定社會歷練與經驗,故其稱誤解債務一詞之意義,尚難認為真實,申報人未詳加查證相關債務即率予申報,實已預見自己之申報資料可能不正確,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

2018/10/29

案例 甲市議會議員A,於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變更都市計畫案時,以市議員身分參與並發言要求整體開發,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土地;另於甲市議會審議含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時,未依法自行迴避,分別違反本法第7條、第6條及第10條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甲市議會議員A,明知其所持有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案範圍內,仍於甲市都委會會議審議該計畫案時,以市議員身分參與並發言要求整體開發,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將使本人獲取財產上之利益,顯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之利益,有違本法第7條規定;另於甲市議會開會審議含其關係人所持有土地之乙案時,知有利益衝突,未依法自行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2018/04/09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6條)
A任職B協會董事長時,指示各單位主管發動所屬同仁募款,共募得款項新臺幣18萬元,媒介捐贈政治獻金與C黨,違反政治獻金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之規定,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本文)

財團法人A基金會於104年11月25日捐贈立法委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4萬元。A基金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本文,財團法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新臺幣8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2款)
A公司於100年9月5日捐贈立法委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25萬元。A公司捐贈時,與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A公司捐贈時,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與政府機關(構)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罰鍰,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3款)
A公司於104年10月5日捐贈立法委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捐贈前1年度(103年度)財務報表之保留盈餘為負數,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罰鍰,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5款)
A與B參選不同直轄市議員選舉,並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A捐贈B政治獻金新臺幣7千元。A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5款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新臺幣1萬4千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6款)
A(83年11月16日出生)於103年11月3日捐贈○○市議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2萬元,A捐贈時為未成年人,縱然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03年11月28日)已年滿20歲,仍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罰鍰新臺幣4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7款)
<案例1>
A本國公司於103年10月30日捐贈○○市市長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10萬元時,董事長C為日本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項第1款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營利事業(即外國人民擔任董事長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案例2>
A本國公司於104年12月10日捐贈立法委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時,A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總計16席,其中7席均為日本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項第2款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營利事業(即外國人民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

<案例3>
A本國公司於103年10月5日捐贈○○市議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3萬元時,董事C為馬紹爾群島商之法人代表,持有A公司股東權45%,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項第3款主要成員為外國法人之營利事業(即外國法人佔股東權30%以上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4條第1項前段)
A於103年6月20日以其未滿20歲兒子B之名義捐贈○○市市長擬參選人C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第1項前段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之規定,爰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
A為捐贈B黨政治獻金,使用個人資金,以A名義簽發面額均為新臺幣50萬元之支票7紙,同一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合計新臺幣35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個人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但書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8條第2項第1款)
A於103年10月至11月間分別捐贈○○縣縣長擬參選人B、C、D政治獻金新臺幣各10萬元,同一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合計新臺幣30萬元。A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2項第1款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及內政部99年11月19日台內民字第0990222146號函釋意旨,按其超額捐贈部分金額新臺幣10萬元(即30萬元減20萬元)處2倍罰鍰,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8條第2項第2款)
A公司於103年10月至11月間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合計新臺幣48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2項第2款營利事業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但書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2009/10/09

某甲為讓更多的弱勢族群及家庭享有租稅公平,建議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之但書,應將「空中大學」文字刪除,修改將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空中大學繳交之學費,亦一併納入所得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中,乃於97年9月20日向立法院,申請遊說全體立法委員之登記,期間自97年9月26日至98年9月26日止,並經立法院核准在案。惟某甲於遊說終止後,迄至98年10月09日,始向立法院申請遊說終止登記,並申報財務收支報表。 解析: 依遊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遊說終止後10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是以,某甲未於遊說終止後10日內,向立法院申請終止登記,違反規定,應依同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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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戶名 發佈日期 專戶狀態
台灣動物保護黨 台灣動物保護黨政治獻金專戶 2022/08/31 許可設立
台灣新住民黨 台灣新住民黨政治獻金專戶 2022/08/24 許可設立
中華民族致公黨 中華民族致公黨政治獻金專戶 2022/08/23 已廢止
正神名黨 正神名黨政治獻金專戶 2022/06/16 許可設立
商工統一促進會 商工統一促進會政治獻金專戶 2022/06/02 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