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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被遊說者應注意事項

  • 點閱:5305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08/18

 

行為態樣 應  注  意  事  項

依  據

對於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之遊說

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第15條

對於得遊說而依法登記之遊說

1、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第15條

2、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

對於已依法登記且經核准之遊說

1、原則不得拒絕已依法登記之遊說,惟得指定人員接受遊說

第2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

2、遊說者進行當面口頭遊說,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未依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

施行細則
第15條

3、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接受遊說時,得派員製作紀錄

接受遊說後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7日內,將「遊說者」、「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及「遊說之內容」等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第16條
*被遊說者未依規定通知辦理登記者,依第23條第3款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