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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專區

國小校長甄選「子女」擔任教師案

  • 點閱:14588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2/03/13

某國民小學辦理年度教師甄選,2位報名的甄試者中有1人為該國小校長A的「兒子」。A不避瓜田李下之嫌,親自擔任該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且主持會議確認其子錄取。蓋因父子間具有一親等血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其子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規定,遭法務部處以150萬元之罰鍰。

解析:
A雖於調查時表示渠於辦理甄選前,並不知有本法之規定;惟查本法第10條「知」有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本法之事實」,並非知悉「本法之處罰規定」,且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人民即有遵守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故案經法院判決仍維持原150萬元之裁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