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擬參選人範圍是否包括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在內?

  • 點閱:1070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3.11.5台內民字第0930070993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制定公布前,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辦理,該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候選人不得接受同一種選舉其他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助,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種選舉候選人之間,利用捐贈競選經費,影響選舉結果或期約賄選等。政治獻金法制定時,參照上開意旨,於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爰作相同限制。惟因該法有關公職候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已依選舉種類分別提前自各該公職任期屆滿前一年、十個月、八個月、四個月不等,為期與選罷法規定之公職候選人明確區隔,爰將其修正為「擬參選人」。準此,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擬參選人範圍自應包括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