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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21條有關政治獻金用途。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3.11.12台內民字第0930009443號函
政治獻金係基於政治活動目的所為捐贈,其支用用途應符合捐贈目的,為避免將政治獻金移作私用,政治獻金法第21條爰明定其用途應以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2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至如以政治獻金賑災、捐贈公益、慈善等團體或參與選民喜喪有關之紅白帖支出,是否符合上開項目,請監察院參酌上開規定意旨,本諸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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