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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可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

  • 點閱:1178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12/23

內政部94.2.16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

按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須法律有明定「不得強制執行」、「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或執行標的性質上為不融通物。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得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並未有明文規定,專戶內之存款亦非不融通物,原則上非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依法須專款專用,只能作符合法定用途支用(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參照),對於因擬參選人參選政治活動所產生之費用,既得為支用,於此範圍內,如有債務不履行時,應屬專款應負擔保清償責任,始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為法定用途以外,純屬擬參選人個人私有債務,與參選政治活動無關,依法既不得由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支出,仍不宜由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對之負擔保清償責任。惟事涉法院強制執行業務,政治獻金專戶內存款,可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本諸職權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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