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現在位置首頁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 回上一頁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如何認定?

  • 點閱:1285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12/23

內政部94.2.16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

  經濟部93年12月23日經商字第09300634630號函復內政部略以: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而依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所產生者則為當年度損益;上述所稱「累積虧損」係屬累計觀念,為商業以往年度損益之累計數額。至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列帳。至政治獻金法相關條文有關「累積虧損」之疑義一節,允屬該法主管機關解釋範圍,本部無意見。
  財政部94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7400號函略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另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依此,本部認為首揭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規定,所稱「累積虧損」應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且未經彌補之虧損,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5項規定「連續虧損三年以上」之意涵尚有不同。另所稱「尚未依規定彌補虧損」,按虧損撥補之議案既應經股東會承認,應係指「依公司法之規定尚未經股東會承認撥補之虧損」。至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其損益尚未結轉,故尚未有「累積虧損」發生。由於上開規定涉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與「公司法」規定之適用,建請仍以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意見為主。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如何認定問題,請參照經濟部及財政部函釋意見辦理,至於累積虧損之認定,應以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