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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位制人員,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

  • 點閱:1081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97年10月2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5120號函

1.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不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相當該官等、職等者均屬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雖採交通資位制,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仍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財產。
2.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是機關之幕僚長原則上指綜合處理幕僚事務之主任秘書或秘書,總工程司及主任工程司等人員係屬統籌或督導工程業務之人員,尚難將其認定為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所規定之幕僚長,惟該等人員如屬同條項所規定之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則應依法申報財產;如有必要,亦可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同條第4項規定,核定或指定其申報財產。
3.事業機構之總工程司、主任工程司、港務長等職位,由於本法就公營事業機構部分,並未有幕僚長之相關規定,故該等人員如屬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則應依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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