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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公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易犯之違法情事

  • 點閱:12101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2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民國89年施行迄今已有9年餘,本院發現,仍有部分公職人員遇利益衝突時,不知自行迴避,致違法受罰。

本院鑑於該法法定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元,特別提醒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該法之相關規範並切實遵行,爰將常見易犯之違法情事整理如下:

民意代表常見情形計有:1.參與本人或其配偶、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即所謂關係人)利益相關議案審議或表決;2.關說暫緩其本人或關係人之違建拆除或人事等;3.與所屬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例如承包大小工程、專賣便當、鮮花等。

機關首長之公職人員常見情形計有:1.僱用關係人擔任機關內工友、清潔隊員、約聘、僱人員或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2.依例延續聘僱用原已在機關內任職期滿之關係人。3.原已於機關服務,嗣後成為其關係人之約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於聘、僱用期滿後,仍予續聘、僱。

本院呼籲,廉能政治之達成,有賴陽光法案之落實與執行;並再度提醒,如遇法令適用疑義,應請洽詢監察院或法務部,切勿自行解釋或判斷,或徵詢與該法業務無關之人,以免誤導而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