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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獲准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前,違法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應適用之法條疑義一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6
內政部96.6.20台內民字第0960097002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違反者,依同法第24條規定,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另依同法第2條第5款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故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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