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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得否為政治獻金之捐贈疑義一案。

  • 點閱:1073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7.5.9台內民字第0970071184號函

查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得否為政治獻金之捐贈,前經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9312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已敍明「得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以個人、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次查,對於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所為政治獻金之捐贈,除第7條所列團體外,該法尚無處罰規定,是類政治獻金之處理,亦無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規定。對此,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於97年2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將此納入修正,並明定違反規定者之處罰及是類政治獻金之處理規定,以為明確。至於在上開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前,有關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所為政治獻金之捐贈,得由該團體實際捐贈之成員分別以個人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