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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及「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得否捐贈政治獻金疑義乙案。

  • 點閱:1042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7.11.25台內民字第0970186630號函

一、有關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政府機關(構)」之範圍,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之公營事業如何適用乙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444850號函略以,「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非該條所稱『機關』。另公營事業於巨額採購契約期間民營化後,其民營化後之採購程序(如驗收程序),亦不適用該法規定。」查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所稱「廠商」、「巨額採購」及「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定義,前均係依政府採購法第8條、第36條有關定義或其授權訂定之認定標準辦理。爰有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後之公營事業,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意見,尚非屬政府機關(構),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二、至「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是否有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8條營利事業適用乙節,上開所稱「營利事業」範圍,依本部93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0930009408號函釋略以,為避免政治獻金法與所得稅法適用產生扞格,有關政治獻金法所稱營利事業應參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另以本法97年8月13日修正後,業於第7條明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又依財政部97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513520號函略以,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爰參照財政部函釋意見,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屬營利事業,得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