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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新聞局業管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疑義

  • 點閱:1122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7

法務部97年12月12日法政決字第0970044660號函

1.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基金會係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下同)40萬元與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台北市片商公會」)捐助10萬元所成立,該會經費來源並得受政府有關機關補助,中華民國電影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定有明文。依同章程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董事及監事均係由捐助人推選,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復據貴局來函說明,有關該基金會董監事係由貴局與另一捐助人(台北市片商公會)共同推選,若該公會對貴局推選之董、監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則必需重行協商,準此以言,貴局基於捐助人之地位,縱須與另一捐助人共同協商推選,然貴局對於該基金會董、監事人選之產生,仍具有影響力。
2.至於依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係指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前段所載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並依公司章程規定所設置之獨立董事而言,財團法人要無獨立董事之設置機制。雖據貴局來電說明,除貴局電影處長及會計室主任代表貴局外,其餘董、監事皆為我國電影界具威望之人士,渠等發言內容縱不代表貴局之立場或意見,惟尚難與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同視之,仍屬代表政府出任該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依據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於97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完成新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