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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欖等交易行為」該條禁止之意涵?

  • 點閱:1021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19

法務部95.6.26法政決字第0950019778號函

縣市議員依法監督縣市政府預算及施政,縣市政府係受議員監督之機關,議員本人及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不得與同縣市政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條禁止者乃交易行為,並非針對交易地點,是某縣市議員如係全省性連鎖事業之負責人,縱交易地點在他縣市,依前揭規定,亦不得與同縣市政府交易,至其他縣市政府則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