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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金管會主任委員將其財產信託及員工薪資轉帳業務交付財務部所屬國營銀行辦理,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

  • 點閱:1090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19

法務部96.4.26法政決字第0961102130號函

(一)按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而所謂銀行業,係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貴會組織法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開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此處所謂之機關,係指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第15條、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揆諸前揭法條,該會主管業務之一既係監督全國銀行業及信託業,則公營銀行及信託機構自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所稱「受貴會主任委員監督之機構」無疑。然財產信託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薪資轉帳及存提款則屬寄託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型契約,尚與買賣、租賃、承攬等法律行為有間,應非屬同條所指之「交易行為」,是該會主任委員倘將其財產信託及員工薪資轉帳業務交予國營銀行辦理之,自無違反該法第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