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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鄉代會主席之關係人開設公司與鄉立托兒所為交易行為有無違反利益衝突函釋

  • 點閱:1014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19

法務部96.5.21法政決字第0961105282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對象,係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公職人員,及與前開公職人員有親屬或家屬關係之關係人而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定有明文。有鑑於鄉民代表會主席尚非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指稱之公職人員,故其本人或其關係人,即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對象。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業於96年3月5日三讀修正通過,其中第2條第1項第9款業已擴大適用至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是待上開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貴縣南澳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及其關係人,即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制之對象。